浙江省超标电动车管理办法出台,过渡期到2021年底
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消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对浙江省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牌上路做了明确的规定。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1999年版电动车老国标且已经列入《浙江省电动车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新国标实施以后,浙江省将继续实现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于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省内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路行驶,新国标过渡期结束后,第一批产品《公告》将在明年上半年发出。就国标的产品《公告》将在明年4月15日全部废止。不得再生产旧公告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通知出台以后,对于不符合《公告》的电动车产品,该如何上牌和上路呢?
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前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对于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新国标《公告》的电动车,还能跑多久呢?
在期限内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前期已经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为三年,超标电动车在登记备案后,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佩戴头盔,不得载人上路。
对于未按时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该如何处理呢?
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明年4月15日以后,交通管理部门将有什么治理措施?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公告》外的产品怎么办?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责任编辑:大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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