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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上牌需要提供的材料

[核心摘要]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本市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外省市在海口市暂住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海口市《暂住证明》;

  3.军人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其本市住所地址的证明;

  4.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件。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1.购买的新电动自行车,提供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遗失购车发票的,需提供经销商复印销售发票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提供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典当、拍卖、奖励(包括中奖)的电动自行车,提供相关文书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出厂合格证明的,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证明及经销商的销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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